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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環境影響與健康風險評估辦法 第6條

提出者辦理風險評估作業,應依附件二規定辦理風險溝通作業,以公開資訊、辦理說明會或公聽會等方式,與利害關係者溝通,並依據污染場址特性採取適合之民眾及社區參與方式。 前項說明會、公聽會召開後次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民眾得於主管機關指定之網路平台表達意見。 提出者應依民眾互動情形或主管機關之要求,調整參與方式與程度,並適時修正評估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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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