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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環境影響與健康風險評估辦法 第4條

提出者應依下列事項,辦理健康風險評估作業之相關評估內容及鑑定,且其評估方法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公告辦理: 一、危害鑑定:蒐集污染場址資訊與污染物檢測資料,確認污染場址關切污染物種類及其濃度,鑑定致癌毒性及非致癌毒性、可能影響關切污染物傳輸途徑及可能受到該關切污染物危害之受體,並建立污染場址概念模型。 二、劑量反應評估:致癌性關切污染物應說明其致癌斜率因子,非致癌性關切污染物應說明其參考劑量或參考濃度。 三、暴露量評估:分析各關切污染物於各環境介質中傳輸途徑、傳輸途徑上之受體及所有可能之暴露途徑,以評估各關切污染物經擴散及傳輸後,經由各種介質及各種暴露途徑進入所評估受體之總暴露劑量評估。 四、風險特徵描述:依前三款鑑定與評估之結果綜合計算推估評估受體暴露各種關切污染物之總致癌及總非致癌風險;並應執行不確定性分析,包括數據變異性及採用模式或參數之不確定性,以說明真實結果與計算結果產生差異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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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風險評估:包括環境影響風險評估與健康風險評估。二、關切污染物:指風…第3條提出者應依下列事項,辦理環境影響風險評估作業之相關評估內容及分析,且其評估方法應依中央主管機…第5條提出者應於執行風險評估作業前,依附件一提出環境影響與健康風險評估計畫書,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同…第6條提出者辦理風險評估作業,應依附件二規定辦理風險溝通作業,以公開資訊、辦理說明會或公聽會等方式…第7條風險評估作業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之環境影響與健康風險評估計畫書進行,並於完成評估作業後,依中…第8條配合提出整治目標而執行風險評估時,風險評估作業及提出之相關報告應包括下列二種情境:一、污染場…第9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收到風險評估報告後三十日內,應會同中央主管機關,邀請參與第五條第二…第10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整治目標,應考量污染場址現在及未來用途,其核定原則如下:一、於採取風險管理措…第11條提出者應於風險評估報告審查通過,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整治目標後,應辦理說明會,邀集污染場址之…第12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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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