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環境影響與健康風險評估辦法 › 第8條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環境影響與健康風險評估辦法 第8條

配合提出整治目標而執行風險評估時,風險評估作業及提出之相關報告應包括下列二種情境: 一、污染場址基線風險評估:說明各關切污染物在未採取後續改善、整治、行政管制等措施前可能造成之潛在環境影響與健康風險。 二、污染場址完成改善、整治作業至該整治目標後之風險評估,如有採取風險管理措施者,應說明採取風險管理措施對環境影響與健康風險降低之效果。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環境影響與健康風險評估辦法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