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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環境影響與健康風險評估辦法 第7條

風險評估作業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之環境影響與健康風險評估計畫書進行,並於完成評估作業後,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風險評估報告撰寫指引規定之內容要項及格式,分別撰寫污染場址環境影響風險評估報告與污染場址健康風險評估報告(以下合稱風險評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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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