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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 第13條

地下水鑿井業終止營業時,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廢止其營業許可,並將所領營業許可書、業務手冊、技術員及技工工作證繳還。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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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