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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 第20條

地下水鑿井業依第四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申請變更營業許可、展延營業許可期限及復業時,應一併繳驗鑿井工程工業同業公會當年度會員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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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