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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 第7條

地下水鑿井業負責人如具備前條技術員或技工資格者得自任之,但不得同時兼任技術員及技工二項職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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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