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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 第8條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地下水鑿井業籌設許可、變更營業許可、展延營業許可時,應收取審查費;核發營業許可書、業務手冊、技術員及技工工作證時,應收取證冊費。 前項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規費法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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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