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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 第18條

地方主管機關於鑿井業技工有下列情事之一時,應予以警告處分: 一、工作證借予他人使用。 二、施工時,未隨身攜帶工作證。 三、塗改工作證。 四、未依第六條第三項規定取得訓練或講習時數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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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