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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招商舉辦運動賽事或經營地方運動場館獎勵辦法 第3條

各該參加單位招商舉辦運動賽事或經營地方運動場館著有績效者,本會依 據本辦法規定,以分組評比方式辦理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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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