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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招商舉辦運動賽事或經營地方運動場館獎勵辦法
› 第2條
地方政府招商舉辦運動賽事或經營地方運動場館獎勵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參加單位:指各該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下合稱地方政府)依據 本辦法規定參加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辦理獎勵者。 二、受獎單位:指前款參加單位經本會依據本辦法規定審查結果而發給獎 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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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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