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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招商舉辦運動賽事或經營地方運動場館獎勵辦法 第4條

依參加單位之運動資源條件及城鄉差距等因素,依序分為下列組別而分別 進行評比,並依評比結果各予獎勵: 一、甲組:臺北市、新北市、桃園縣、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 二、乙組:基隆市、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 、嘉義縣、嘉義市、屏東縣、宜蘭縣、花蓮縣及臺東縣。 三、丙組: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縣。 各該參加單位列於丙組者,得自願參與甲組或乙組之評比,各該參加單位 列於乙組者,得自願參與甲組評比。但各該參加單位列於乙組者,不得參 與丙組評比,各該參加單位列於甲組者,不得參與乙組或丙組等評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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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