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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招商舉辦運動賽事或經營地方運動場館獎勵辦法 第7條

審查會應於舉辦評比當年度七月三十一日前完成評比審查,其審查指標及 權重比例如下: 一、績效指標(占百分之六十): (一)運動賽事舉辦: 1.賽事規模等級。 2.自籌經費比例。 3.募集相關資源比例。 4.其他事項。 (二)經營地方(含所屬各該鄉鎮市區)運動場館: 1.委外件數、營利事業登記家數及成長率。 2.投資金額成長率。 3.營業銷售申報金額成長率。 4.場館使用成長率。 5.其他事項。 (三)重大投資個案(例如:綜合型國際運動賽會申辦、奧林匹克運動會 及亞洲運動會規格等級運動場館建置等)。 1.投資金額及規模。 2.其他事項。 二、行政效率指標(占百分之四十): (一)招商特色。 (二)行政管理及人力配置。 (三)內部稽核管理規範。 (四)規劃招商能力。 (五)其他事項。 前項第一款規定各該指標,本會得函請相關單位提供資料審查。 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各該指標,由各該參加單位將最近四個年度招商績效作 成報告併同相關資料送達本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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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