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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招商舉辦運動賽事或經營地方運動場館獎勵辦法 第6條

本會應於收受各該參加單位招商績效報告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邀集 運動產業領域專家學者、業界代表、各該相關機關及本會人員組成審查會 辦理評比。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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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