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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招商舉辦運動賽事或經營地方運動場館獎勵辦法 第5條

本辦法規定評比,每四年舉辦一次。 本會應於舉辦評比當年度一月十五日前函請各該參加單位參與評比。 各該參加單位,應於評比當年度四月三十日前,依本辦法規定向本會提交 招商績效報告及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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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