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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招商舉辦運動賽事或經營地方運動場館獎勵辦法
› 第8條
地方政府招商舉辦運動賽事或經營地方運動場館獎勵辦法 第8條
本辦法規定獎勵方式如下: 一、甲組及乙組,依評比結果分別選出特優及優等受獎單位各二。 二、丙組,依評比結果,選出單一特優受獎單位。 前項各款受獎單位列為特優及優等者,本會得視各該年度預算情形而酌予 發放獎勵金,其各該相關承辦人員,得予敘獎。 參加單位經本會評鑑結果均未達特優或優等基準者,第一項各款獎項獎額 ,亦得從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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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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