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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與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聯繫辦法 第11條

法院受理違反本法案件,經裁定確定或終結後,應即通知原處分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前項案件如有隨案移送之物品者,法院應同時發還警察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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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