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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與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聯繫辦法 第5條

為期發現真實,法院得通知查獲員警提出書面報告;移送之警察機關於必要時,亦得聲請派員到庭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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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