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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與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聯繫辦法 第3條

警察機關隨案移送被移送人時,應確實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辦理;其被移送人人數眾多時,應於移送前先與該管法院聯繫;移送後,仍應與該管法院密切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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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