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地方法院與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聯繫辦法 › 第4條

地方法院與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聯繫辦法 第4條

法院受理違反本法案件,實施勘驗、搜索、扣押、鑑定或其他處分時,得依本法第九十二條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請求警察機關為必要之協助。 前項情形,警察機關應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配合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地方法院與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聯繫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