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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與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聯繫辦法 第8條

法院受理警察機關移送案件,其裁定書除當場交付者外,應迅速囑託原移送機關送達受裁定人;受裁定人之住所、居所地非在原移送警察機關之轄區內者,得逕行囑託其住所、居所地之警察機關送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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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