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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與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聯繫辦法 第16條

各法院及警察機關辦理違反本法案件,均應指定專職聯絡人與專線電話,隨時保持聯繫及交換意見,並於每年七月至九月間召開聯繫會議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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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