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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許可辦法
› 第11條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許可辦法 第11條
就業金卡持有人在臺居留地址、護照號碼或其他資料異動,或因卡片污損、無法辨識、滅失或遺失時,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三十日內於外國人才申辦平臺申請補發就業金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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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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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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