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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許可辦法 第4條

申請案件資料不符、欠缺或未依規定繳納規費者,移民署應通知申請人於三十日內補正;申請人所需補正資料須至海外地區、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申請者,其補正期間為六個月。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申請人未依第二條第三項之通知繳驗護照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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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