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得不予許可;已許可者,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就業金卡:
一、經勞動部審查不符合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資格或審認有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
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二條之一所列情形之一。
二、經外交部審認有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十二條第一項或
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列情形之一,或為駐華使領館、外國機構及國際組織聘僱之外國人、官員或官員眷屬。
三、有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列情形之一。
四、有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
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列情形之一。
五、其他不符本法或本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