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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許可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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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許可辦法 第3條
移民署受理申請案件後,應會同勞動部及外交部(以下簡稱審查機關)審查;必要時,審查機關得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意見。但已入國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得免會同外交部審查。 審查機關應於受理之日起,三十個工作天內完成審查;依前條第三項之繳驗護照等待期間、
第四條
之補正期間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遲誤之期間,應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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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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