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鑑定評估人員資格權益及培訓辦法 › 第11條

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鑑定評估人員資格權益及培訓辦法 第11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藉由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之相關單位提供充足之評估工具。 現有評估工具無法滿足大專校院階段特殊教育鑑定評估工作之需求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具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之團體、大專校院、學術機構或教師組織研發。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鑑定評估人員資格權益及培訓辦法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