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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鑑定評估人員資格權益及培訓辦法
› 第4條
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鑑定評估人員資格權益及培訓辦法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務需要,就大專校院相關人員,依下列各款順序,決定該次參加培訓之人員(以下簡稱參訓人員): 一、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特殊教育專業資格認定證明之大專校院資源教室輔導人員。 二、大專校院編制內並具特殊教育、輔導或心理專長之教師。 三、於大專校院服務之輔導、心理或相關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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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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