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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鑑定評估人員資格權益及培訓辦法 第5條

鑑定評估人員培訓課程應依大專校院階段特殊教育鑑定實務之標準化測驗工具施測需求辦理,其課程與考試方式應明定於培訓計畫。 培訓課程之實施,以個案研討及實作練習為主,並得輔以課堂講述等方式為之。 鑑定評估人員使用特定之測驗及評估工具者,應依該工具之相關規定完成培訓;其版本更新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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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