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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鑑定評估人員資格權益及培訓辦法 第3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取得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鑑定評估人員之資格: 一、參加本辦法所定培訓課程,並通過培訓考試,領有證書。 二、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已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或受託機構核發之相關培訓證明文件,並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特殊教育專業資格認定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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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