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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鑑定評估人員資格權益及培訓辦法 第8條

參訓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不予發證: 一、冒名頂替者。 二、不具備應考資格者。 三、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 前項不予發證之情形,於發證後發現者,撤銷其資格,並註銷其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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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