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由設有特殊教育相關系、所、院、學位學程或特殊教育中心之大學、機構、法人或團體(以下併稱受託機構)辦理培訓。
中央主管機關自行辦理者,應訂定培訓計畫;其委由受託機構辦理者,受託機構應擬訂培訓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培訓計畫,中央主管機關應於開始辦理培訓課程一個月前公告。
培訓計畫內容,應包括參訓人員資格、人數、報名程序與期限、課程名稱與時數、培訓合格證書之核發、撤銷與廢止及其他參加培訓人員應注意事項。
受託機構於培訓與考試結束後,應將各參訓人員缺課、考試成績、違規及得否發證等情形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