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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傳播事業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雇主聘僱左列外國人從事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工作時,準用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有關之規定。 一、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 二、獲准居留之難民。 三、獲准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續受聘僱從事工作,居留滿五年,品行端正, 且有住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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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