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提存保證金辦法 › 第10條

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提存保證金辦法 第10條

地方主管機關對於提存保證金管理及運用,每年應定期查核兩次,並得視需要隨時進行查核。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提存保證金辦法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