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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提存保證金辦法 第9條

營運機構提存保證金所產生之孳息,得就保證金結算淨額超出核定應提存金額部份逕予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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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以下簡稱營運機構)依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提存之保證金額度應先報請交…第3條本辦法所稱保證金係指下列任何一種:一、現金。二、公債、庫券、公司債、股票。三、銀行本行支票或…第4條保證金以現金提供者,應繳存銀行、公庫代收或保管,並應由營運機構設立專戶處理;專戶之印鑑應由營…第5條以現金提供保證者,應由營運機構填具繳款單,向銀行、公庫繳納。第6條以公債、庫券、公司債、股票、定期存款單、銀行本行支票或保證支票提供擔保者,應填具保證品存入申…第7條如一部份以現金,一部份以公債、庫券、公司債、股票、定期存款單、銀行本行支票或保證支票提供者,…第8條營運機構對於所提存保證金之動支,限於下列情形:一、每一保險事故中,營運機構對受害旅客依法應負…第10條地方主管機關對於提存保證金管理及運用,每年應定期查核兩次,並得視需要隨時進行查核。第11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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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