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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提存保證金辦法 第2條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以下簡稱營運機構)依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提存之保證金額度應先報請交通部核定,其額度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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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