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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傑出民族藝術及民俗技藝人士來臺傳習許可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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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文建會)。第3條臺灣地區教育文化機構、專業性藝文或民俗團體,申請延攬之大陸地區傑出民族藝術及民俗技藝人士,須…第4條申請延攬大陸地區傑出民族藝術及民俗技藝人士,須針對特定之民族藝術或民俗技藝項目別或特殊之需要…第5條文建會得會同有關機關及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就延攬對象之資格審核通過後,通知申請單位,並將申…第6條大陸地區傑出民族藝術及民俗技藝人士在臺停留期間以一年為原則。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由申請單位…第7條大陸地區傑出民族藝術及民俗技藝人士之配偶,得由申請單位申請隨同來臺。第8條申請單位對大陸地區傑出民族藝術及民俗技藝人士之背景應先予確實瞭解,提供資料,並注意其來臺後之…第9條大陸地區傑出民族藝術及民俗技藝人士來臺傳習,文建會得限制其人數。第10條大陸地區傑出民族藝術及民俗技藝人士與其配偶在臺停留期間,不得從事與傳習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第11條大陸地區傑出民族藝術及民俗技藝人士與其配偶在臺停留期間,不得從事違反法令及國家安全、利益之活…第12條大陸地區傑出民族藝術及民俗技藝人士與其配偶在臺停留期間,因重大事故須短期出境時,應由申請單位…第13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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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