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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古物運入臺灣地區公開陳列展覽許可辦法 第10條

申請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 一、檢附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之申請文件。 二、利用大陸地區古物在臺期間,從事該古物買賣行為。 三、未經本部許可,變更陳列展覽場所。 四、陳列展覽逾期。 五、其他違反申請陳列展覽計畫及其目的之行為。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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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