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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古物運入臺灣地區公開陳列展覽許可辦法 第6條

同一申請單位每年申請大陸地區古物來臺陳列展覽,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六個月,並不得與其辦理之他項大陸地區古物陳列展覽之期間重疊。但因文化交流之特殊需要,報經本部許可者,不受二次陳列展覽之限制。 申請單位得於前項許可陳列展覽期間屆滿三十日前,向本部申請許可延長,以一次為限,延長期間不得逾六個月,並於取得許可文件後,依關稅法相關規定向海關申請延長復運出口期間。 除前項情形外,申請內容於許可後有變更時,申請單位應事先向本部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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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辦法所稱大陸地區古物,指具歷史、藝術或科學價值之大陸地區可移動文物。第3條大陸地區古物來臺公開陳列、展覽(以下簡稱陳列展覽),應由臺灣地區機關(構)、博物館、學校及法…第4條申請單位應於陳列展覽日期開始二個月前,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三份,向本部申請:一、申請書,內容包括…第5條大陸地區古物在臺陳列展覽,應在符合古物保存環境條件及具備防災安全場所為之。前條第七款之隨護人…第7條申請案經本部審查核發許可後,申請單位持本部許可函向貿易主管機關申辦輸入許可,並依關務主管機關…第8條經許可之申請案,申請單位應依許可之運出入期間、陳列展覽期間及場所、計畫書、大陸地區古物資料清…第9條大陸地區古物復運出口時,申請單位應於復運出口日期之三十日前,報請本部召集專家辦理古物查驗,依…第10條申請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一、檢附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之申請文件。二…第11條申請單位有前條各款情事之一者,本部得視其情節輕重,於撤銷或廢止許可後二年內,不受理申請單位之…第12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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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