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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古物運入臺灣地區公開陳列展覽許可辦法 第9條

大陸地區古物復運出口時,申請單位應於復運出口日期之三十日前,報請本部召集專家辦理古物查驗,依許可來臺之大陸地區古物資料清冊核對無訛後,核發復運出口同意函。 申請單位持本部之復運出口同意函向貿易主管機關申辦輸出許可,並向出口地海關辦理大陸地區古物復運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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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