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大陸地區古物運入臺灣地區公開陳列展覽許可辦法 › 第4條

大陸地區古物運入臺灣地區公開陳列展覽許可辦法 第4條

申請單位應於陳列展覽日期開始二個月前,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三份,向本部申請: 一、申請書,內容包括大陸地區古物運出入期間、陳列展覽期間及場所等。 二、計畫書。 三、契約書,內容包括大陸地區古物提交及返還期限、保管責任、保存環境條件及安全等約定事項。 四、大陸地區古物資料清冊,內容包括大陸地區古物名稱、年代、級別、形制、材質、尺寸、件數等及古物照片清冊(附電子檔)。 五、邀請文件。 六、大陸地區古物保險文件。 七、預定隨護人員名冊。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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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