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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古物運入臺灣地區公開陳列展覽許可辦法 第5條

大陸地區古物在臺陳列展覽,應在符合古物保存環境條件及具備防災安全場所為之。 前條第七款之隨護人員,應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規定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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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