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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大眾傳播人士來臺參觀訪問採訪拍片製作節目許可辦法
› 第15條
大陸地區大眾傳播人士來臺參觀訪問採訪拍片製作節目許可辦法 第15條
申請人在臺停留期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對該申請人及其所屬事 業之其他申請案件,得不予受理: 一、於臺灣地區採訪、拍片或製作之節目,內容與事實不符者。 二、未依計畫進行參觀訪問、拍片或製作節目者。 三、違反中華民國法令規定,且情節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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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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