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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大眾傳播人士來臺參觀訪問採訪拍片製作節目許可辦法
› 第6條
大陸地區大眾傳播人士來臺參觀訪問採訪拍片製作節目許可辦法 第6條
大陸地區大眾傳播人士申請來臺採訪、拍片或製作節目,應備具左列文件 : 一、計畫書。 二、旅行證申請書。 三、第三地區再入境簽證或第三地區居留證或香港身分影本。 四、所屬事業委派令或足以證明其身分之相關文件。 五、代申請委託書 (非代申請者,免繳) 。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人士於一年內再次申請來臺採訪、拍片或製作節目,得免附同項第四 款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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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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