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大陸地區大眾傳播人士來臺參觀訪問採訪拍片製作節目許可辦法 › 第4條

大陸地區大眾傳播人士來臺參觀訪問採訪拍片製作節目許可辦法 第4條

前條人員應依左列規定申請來臺: 一、參觀訪問案件,申請人在海外者,由我駐外館處受理申請後,將申請 文件轉送主管機關辦理;申請人在大陸地區者,由臺灣地區大眾傳播 事業或相關團體代向主管機關申請。 二、採訪、拍片或製作節目案件,由我駐外館處受理申請後,將申請文件 轉送主管機關辦理;申請人在大陸地區者,得由臺灣地區大眾傳播事 業或相關團體代向主管機關申請。但因採訪特別需要者,得逕向主管 機關申請。 三、申請案件應於預定來臺之日前一個月提出。但因採訪特別需要者,不 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大陸地區大眾傳播人士來臺參觀訪問採訪拍片製作節目許可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7條申請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一、不符合第三條或第四條規定者。二、欠缺第五條或…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新聞局。第3條大陸地區大眾傳採人士符合左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依其工作性質來臺參觀訪問、採訪、拍片或製作節目…第5條大陸地區大眾傳播人士申請來臺參觀訪問,應備具左列文件:一、計畫書。二、旅行證申請書。三、保證…第6條大陸地區大眾傳播人士申請來臺採訪、拍片或製作節目,應備具左列文件:一、計畫書。二、旅行證申請…第6-1條依第三條第三項申請陪同來臺者,應備具左列文件:一、旅行證申請書。二、保證書。三、第三地區再入…第7條申請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一、不符合第三條或第四條規定者。二、欠缺第五條或…第8條許可來臺參觀訪問、採訪、拍片及製作節目之人數,由主管機關決定。第9條申請人來臺參觀訪問,應事先洽妥其在臺灣地區接待單位承允接待事宜。第10條申請人來臺採訪、拍片及製作節目,得由有關之民間團體辦理接待事宜。第11條(刪除)第12條(刪除)第13條申請人在臺停留期間,得依其許可目的性質參加無線廣播電台、無線電視電台、有線電視系統、有線電視…第14條前條節目之播送,依廣播電視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辦理。第15條申請人在臺停留期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對該申請人及其所屬事業之其他申請案件,得不予受理…第16條申請人入境時,並應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規定辦理。第17條申請人所攜帶之器材設備及道具,應於入境時憑主管機關之許可函件向海關申報放行。出境時應如數帶回…第18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3條看 大陸地區大眾傳播人士來臺參觀訪問採訪拍片製作節目許可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