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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大眾傳播人士來臺參觀訪問採訪拍片製作節目許可辦法
› 第18條
大陸地區大眾傳播人士來臺參觀訪問採訪拍片製作節目許可辦法 第18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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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新聞局。
第3條
大陸地區大眾傳採人士符合左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依其工作性質來臺參觀訪問、採訪、拍片或製作節目…
第4條
前條人員應依左列規定申請來臺:一、參觀訪問案件,申請人在海外者,由我駐外館處受理申請後,將申…
第5條
大陸地區大眾傳播人士申請來臺參觀訪問,應備具左列文件:一、計畫書。二、旅行證申請書。三、保證…
第6條
大陸地區大眾傳播人士申請來臺採訪、拍片或製作節目,應備具左列文件:一、計畫書。二、旅行證申請…
第6-1條
依第三條第三項申請陪同來臺者,應備具左列文件:一、旅行證申請書。二、保證書。三、第三地區再入…
第7條
申請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一、不符合第三條或第四條規定者。二、欠缺第五條或…
第8條
許可來臺參觀訪問、採訪、拍片及製作節目之人數,由主管機關決定。
第9條
申請人來臺參觀訪問,應事先洽妥其在臺灣地區接待單位承允接待事宜。
第10條
申請人來臺採訪、拍片及製作節目,得由有關之民間團體辦理接待事宜。
第11條
(刪除)
第12條
(刪除)
第13條
申請人在臺停留期間,得依其許可目的性質參加無線廣播電台、無線電視電台、有線電視系統、有線電視…
第14條
前條節目之播送,依廣播電視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第15條
申請人在臺停留期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對該申請人及其所屬事業之其他申請案件,得不予受理…
第16條
申請人入境時,並應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規定辦理。
第17條
申請人所攜帶之器材設備及道具,應於入境時憑主管機關之許可函件向海關申報放行。出境時應如數帶回…
← 第17條
看 大陸地區大眾傳播人士來臺參觀訪問採訪拍片製作節目許可辦法 全文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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