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大眾傳採人士符合左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依其工作性質來臺參
觀訪問、採訪、拍片或製作節目:
一、大陸地區出版、電影、廣播電視、廣播電視節目供應等事業之從業人
員。
二、對於出版、電影或廣播電視有專業造詣之大陸地區人士。
三、大陸地區大眾傳播事業在其他國家或地區之專業工作人員。
前項所稱參觀訪問包括與其工作性質相關之參觀、訪問、比賽、演講、領
獎、頒獎或評審等活動。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來臺之大陸地區大眾傳播人士,為未滿十八歲、年逾六
十歲或因健康理由須專人照料者,得同時申請配偶或直系親屬一人陪同來
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