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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大眾傳播人士來臺參觀訪問採訪拍片製作節目許可辦法 第17條

申請人所攜帶之器材設備及道具,應於入境時憑主管機關之許可函件向海 關申報放行。出境時應如數帶回,不得出售或轉讓。申請人入境所攜帶其 他大陸物品,以經財政部核定並經海關公告准許入境旅客攜帶入境之物品 為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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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