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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法人團體來臺與臺灣地區法人團體合辦專業展覽許可辦法 第10條

依本辦法申請合辦專業展覽者,不得申請政府經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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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