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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法人團體來臺與臺灣地區法人團體合辦專業展覽許可辦法
› 第3條
大陸地區法人團體來臺與臺灣地區法人團體合辦專業展覽許可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專業展覽,指符合下列要件: 一、參展者為來自同一產業之上、中、下游企業或專門研發機構。 二、主要參觀對象,以相關產業之企業或研發機構之從業人士為主。 三、展覽會中須展出同一產業之上、中、下游產品或服務,包括原料、半成品、零件、成品、機器設備、技術或服務。 四、展出期間在十日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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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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